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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以1∶10000比例尺为主,开展城镇、村庄以外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林、牧、渔场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

  我省已部署开展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内容基本一致。各地要继续推进和完成全省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同时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做好地类衔接工作,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从现有的土地分类(三大类)衔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的土地分类体系(十二大类)。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的原则,获取全省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分布状况,汇总形成全省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状况;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城镇、村庄各类土地面积数据,包括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以及村庄内部农村宅基地等土地利用数据。已经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县(市、区),应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完善。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在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基础上,逐片落实经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权属等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对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补充调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并对宗地权属、面积、界址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调处原历史遗留和本次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不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进行裁决。

  5.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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