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类(保留类):(1)地处城镇主导风向上风向距城镇建成区3公里范围内、能够建设规范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 (2)其他区域内能够建设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3)位于煤矿坑口、偏远山区和国家级贫苦县的煤焦发运站点。
四、省环保局对各市的分类处置意见复核、汇总后,按照“合理规划,综合整治,控制污染,提高效率”的原则,上报省领导组统一公布准予保留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
五、经公布准予保留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须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并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属于3(1)类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环境整治标准:
1、站台装卸采取筒仓或全封闭作业方式;
2、储煤场、储焦场设置高于储煤、储焦最大高度30%以上的挡风抑尘墙;
3、站台内规范设置自动喷淋抑尘装置,并配备车辆清洗和洒水设备;
4、站台内运输通道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
5、有完善的废水排放系统,雨水、抑尘污水、洗车水不外溢,不污染环境。
(二)属于3(2)类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环境整治标准:
1、站台装卸采取全封闭或半封闭作业方式;
2、储煤场、储焦场设置不低于储煤、储焦最大高度的挡风抑尘墙;
3、配套有站台喷淋抑尘及车辆清洗装置;
4、站台内运输通道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
5、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污水不溢流。
(三)属于3(3)类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环境整治标准:
1、储煤堆场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采取绿网覆盖措施;
2、煤炭装卸采取自动喷淋抑尘或湿法装卸;
3、煤焦运输采用密闭或遮盖方式。
六、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完成环保治理任务后须报经省环保局或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级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省环保局函告铁路部门安排发运计划。验收不合格的停产治理;经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取消煤焦发运资格。
七、严禁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新(扩、改)建(包括在建)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必须达到下列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