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煤焦发运站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晋环发[2006]407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我省煤焦发运站点多、量大,绝大多数在建设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而投产营运,且基本上没有环保设施,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特别是一些建于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煤焦散乱堆放,粗放装卸,随意抛撒,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为有效解决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等各种问题,规范煤焦发运行为,维护铁路煤炭运销秩序,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决定对全省铁路发煤站(专用线、装车点)进行集中整顿。按照省政府煤炭领导组《关于整顿全省铁路发煤站(专用线)的通知》(晋政煤字[2006]1号)的要求,现就整顿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加强煤焦发运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的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并严厉打击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的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整顿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各县环保局要对辖区内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是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是否建在环境敏感区;煤焦堆场是否整洁、规范;煤焦运输和装卸过程是否有扬尘产生;站台内能否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环保设施等,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于11月15日前报市级环保部门。各市环保局初审后,提出书面意见,于11月20日前报省环保局复核。
三、对现有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按照所处的地理位置、能否建设环保设施等,划分为取缔类、关停类和保留类,实行分类处置。
第1类(取缔类):地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城镇居民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2006年年底前取缔。
第2类(关停类):(1)地处城镇主导风向上风向距城镇建成区3公里范围内、无能力建设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2006年年底前关停;(2)其他区域内无能力建设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2007年3月底前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