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6]411号)
各市环保局:
2005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排污收费工作,排污收费取得历史性突破,征收总额跃居全国第一,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贺信”祝贺。而今年前三季度统计结果显示,我省除临汾市排污费征收情况较好外,一些地方出现了排污费征收额大幅下滑,长治、吕梁排污费征收额同比下降达50%以上,特别是全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形势严峻,已严重影响了我省排污费征收整体进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全面贯彻“污染者付费”和“公平、公正”排污费征收原则,各市一定要充分利用今年剩余的两个月时间,加大征收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力争实现排污费征收新飞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排污费征收职责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保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污者强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污染治理资金、防治污染、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各级环保部门应从履行职责和促进我省“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实施的高度认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利用今年剩余的几十天时间,加大对应征、未征、欠征及漏征排污费追征、补收力度,确保今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法,强化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和追征补缴工作
焦炭生产排污费作为我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在清理整顿期间取得了明显成效,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焦化行业监管,加大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所以,各市一定要在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体制尚未理顺之前,由环保部门直接征收,并严格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如实核定焦炭生产排污费,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征收到位。要求做到:一是追征清理整顿期间欠缴的焦炭生产排污费;二是加大本年度应征未征以及漏征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力度;三是加强对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督查;四是加大对慌报、拒缴排污费企业的查处力度;五是及时查处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真正负起责任,负到责任;六是对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确实难以征收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直接征收,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