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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发[2006]430号)


各市环保局: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于2006年9月2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是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部门遵照执行,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将此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环保局及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2、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建立切实可行的事故报告制度。
  3、补充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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