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要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6月15日至7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3.7月20日至8月20日,市级部门抽查。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在自查、检查工作结束之后,要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检查总体情况于7月20日以前报市级主管部门,报告中应包括查处的典型案列。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检查情况,对各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4.8月30日至10月10日,内部梳理问题,分门别类处理。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9月15日以前,将市级部门自身自查情况及本部门各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市房地产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10月上旬,市房地产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对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我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报告,并上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7年11月10日)
(一)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有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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