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车辆产品相关业务。
(二)原则上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0年以上的车辆技术工作经验或科研理论研究经历的在职人员(现任国家车辆专家组成员除外)。
(三)坚持原则,具有科学、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熟悉产品设计、技术工艺、体系认证、车辆检验等方面技术管理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完成所承担的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二、推荐专家组人员程序
(一)省经委下发通知,在我省范围内由各重点车辆生产企业、院校、科研院所以书面形式向省经委推荐本单位专家候选人和有关意见。
(二)省经委依据专家组成员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下至上进行筛选。
(三)省经委对所推荐专家组成员人选,按照其从事的工作、经历、经验,以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等,分析研究,综合比较,确定14名专家,其中省内专家10名,国家车辆专家4名。省经委对专家组成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补充调整。
(四)省经委将确定的辽宁省专家组人员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备案,并以省经委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相关单位,同时省经委对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两年。
三、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在省经委的领导下,按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专用(改装)车企业在本市县内迁址、已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程序的跨市、县迁址、已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程序的新建专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和《公告》内专用(改装)车企业增加新品种或新建生产线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乘用类除外)。
(二)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专家组的工作。
(三)专家组经过现场考核审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被考核审查车辆企业事实求是地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意见。专家组的考核审查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