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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暂行办法和辽宁省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在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前,申请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企业须将第六条中规定的要件报送省经委,由省经委送专家组成人员预审。
  (四)专家组现场听取企业关于汽车建设项目及产品生产准备情况汇报,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技术工艺、体系认证、车辆检验等。
  (五)实地考察车辆产品生产线和研发机构。
  (六)查看样车,考察其专用功能。
  (七)审查产品技术资料、相关标准、质量保证、协作配套等管理制度规范。
  (八)专家组根据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情况对被考核审查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九)省经委根据专家组的考核审查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包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及装备情况、管理水平和专家组考核审查意见,并附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照片及主要设备清单。
  八、生产条件考核审查规则
  (一)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开展工作,被考核审查的企业如有一项“必须符合条件”项不能满足要求,其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为不合格。
  (二)专家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结论意见具有权威性、唯一性。
  (三)专家组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独立的原则,准确、完整地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在考核审查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低考核标准。对弄虚作假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者,按《辽宁省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专家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公告》内专用(改装)车企业实行的生产准入考核(乘用车类除外)和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工作,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进行。
  (五)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执行。

  辽宁省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专家组管理办法

  为促进辽宁省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试行)及标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2529号)等有关要求,我省在对原专家组成员进行较大调整的基础上,特制定辽宁省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专家组管理办法。
  一、进入专家组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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