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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暂行办法和辽宁省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独立考核审查的原则,严格遵守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有关规定要求,高质量的做好我省车辆企业及产品的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四、申请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必备条件
  (一)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内专用(改装)车企业跨市县迁址、新建专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和《公告》内专用(改装)车企业生产跨类别产品(乘用车类除外)的生产条件考核审查,须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并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或核准程序。
  (二)企业已完成样车的试制、强检和试验,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车辆检测机构出具样车检测报告。
  (三)企业应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全部文件。
  (四)企业已建成产品生产线和必要的设备、工装的检测手段。
  五、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依据
  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主要依据是原国家经贸委《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考核审查须提供的要件
  (一)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申请。
  (二)企业所在市经委初审后提出同意进行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意见,并由市经委正式行文向省经委提出申请(请示)。
  (三)企业应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全部文件,以及企业生产基本情况、现状等有关文字材料。
  (四)车辆专家组提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主要程序和内容
  (一)省经委在受理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申请和全部要件后,在省车辆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专家组中随机抽取3~4名专家,组成产品、技术工艺、体系认证、车辆检验等方面的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组。
  (二)考核审查工作由省经委负责组织,企业所在市经委派一名观察员负责现场考核审查工作的协调,并对考核审查工作进行监督。专家组负责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并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专家组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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