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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禁止利用电脑从事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禁止利用电脑从事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补充通知
(陕文市[1996]17号)


各地、市文化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文化部文市发(1996)43号《关于加强新兴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我厅将此通知转发各地并作了相应部署。现根据文化部市函(1996)178号《关于利用电脑从事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精神再对禁止利用电脑从事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有关“禁止内容范围”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市发(1996)43号文件中的“对利用电脑磁卡、软盘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场所,应予禁止”,其中禁止的范围可理解为。硬件,指任何机型和形式的电子计算机,以及贮有计算机游戏数据的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外存贮器和BOM、RAM等内存贮器;软件,指所有电子计算机的游戏软件。

  二、文化部文市发(1996)43号文件中的使用的游戏机磁卡、软件多是未经过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子出版物,其中未经“批准的电子出版物”可理解为:(1)国家允许生产、销售供家庭等非营业性使用,但未经新闻出版署或文化部批准,擅自进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场所的电脑游戏软件。(2)盗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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