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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厅直属单位经营创收暨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经营创收活动中占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对国有资产部分进行资产评估;在合同内容中,应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应保证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并按规定保值增值。凡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流失的,要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创收项目占用国有资产,必须按评估的价值,进行登记、建帐、建卡,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必须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承包经营者使用国有资产,应按合同规定妥善保护,并进行正常维修,不得破坏、转让、抵债和私自改变其结构。承包期满,应将其全部完好地交回,若有损坏损失,由承包经营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对租赁的场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必须在合同(协议)中规定,由承租方提前交付相当于三个月的承包金作为抵押金。承包期满未发生经济赔偿问题,出租方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承租方。

第六章 收入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文化厅年初下达经营创收目标任务,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签订。经营创收的纯收入,不抵减事业经费,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各单位要努力完成创收任务,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化厅根据国家财务政策的有关规定,从厅属单位的经营创收中,集中5--10%的修购资金。具体集中数额,由文化厅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年初下达指标;各单位须在次年元月底前如数上缴厅计财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创收所获的纯收入,在向主办单位上交30%,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和按规定比例向文化厅集中一部分修购资金后,剩余部分再按照5:3:2的比例设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

  第三十条 文化厅年终组织专人或委托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及具备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完成经营创收任务和分配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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