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必须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条款齐全、内容合法、文字严谨、手续完备、责权利相统一,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执行。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按照合同条款及有关法规,做好合同的修改、补充、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副本一份,报厅文化经营管理处备案。涉及到以国有资产(房屋、设施、设备、土地及无形资产等)进行合资、合作、租赁、抵押的经济合同,必须在事前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经营创收活动的核算管理部门,必须参与单位重大创收项目的决策。单位要建立健全创收的各项财务制度,搞好全部经营创收活动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创收实体,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财务和统计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文化厅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创收统计报表。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收项目,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其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内管理,实行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各创收经济实体,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创收经济实体,必须接受主办单位财务机构和会计主管的业务指导及财务监督,并定期按规定向主办单位汇报,向文化厅计财处、文化经营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业务、办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及国有土地,未经文化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出租、投资入股、贷款抵押及作其它交易。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保障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并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