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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厅直属单位经营创收暨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经营创收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文化厅与各单位签订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必须要有经营创收的目标任务,必须将完成创收目标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由文化厅文化经营管理处和计财处会同有关处室,提出每个单位经营创收的目标定额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后下达。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开办经营项目应多渠道、多方面地筹集资金。除向银行申请贷款外,还可按照“陕西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借款。

  第八条 文化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开办的经济实体,必须依法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主办单位、文化厅、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开发经营实体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文化厅文化经营管理处审查。兴办经济实体,要按照《企业法》、《公司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编制公司章程,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的有关项目发生变化,应按工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经营项目可实行租赁、联营、合资、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并签订正式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合同他方的资信等情况进行可靠的调查。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具备可行的风险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 经营创收收入的交纳形式,可采取“上交定额包干”、“上交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或“上交递增承包,超收分成”等形式。实行“上交定额包干”方式时,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上交指标。上交主办单位的创收收入,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上交。

  第十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创收实体的法人代表,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职职工担任,要符合企业法人代表的有关规定,并报文化厅文化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责任人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经主办单位批准,可享有经营自主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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