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核发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
(陕文电[1995]14号)
各地(市)文化局、省电影公司:
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合法经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省电影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广电部《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从今年9月份起,在我省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是全省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印刷、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对文化市场经济项目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厅具体负责全省电影发行单位及中央驻陕、省属放映单位《许可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鉴于目前我省电影行业机制改革工作实行,在这次发证中,除部分省级直属放映单位外,其他放映单位委托所在地(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电影发行单位的初审和35毫米放映单位《许可证》的核发及年检工作。县(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16毫米放映单位《许可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
二、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厅决定成立“陕西省电影发 行放映单位年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附后),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的核发和每年度的年检工作。
三、今年是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第一年,核发《许可证》与年检工作一并进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要做好近两年的工作总结,并写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电影发行单位经各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初审,报我厅年检办公室审批发证;电影放映单位分别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此项工作从9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11月上旬,各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务必将“电影放映许可证汇总表”(一式两份)报我厅年检办公室备案。
从今年开始,每年10月份至年底为年度核检登记时间。
五、各地(市)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做好《许可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具体标准,要按照广电部[95]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从严掌握。凡未办理《许可证》和年检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电影发行或放映业务。今后凡发现有违章违法行为的,要按第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