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严格认定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晋环发[2006]495号)
各市环保局:
省政府对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把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作为专项清理整顿的重要内容和措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省的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为认真贯彻省政府要求巩固和扩大焦化行业整顿成果的精神,进一步加大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辖区内的焦化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严格认定企业排污费缴纳标准。
近两年来,焦化企业加快了污染治理步伐,一些污染防治设施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焦化企业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重新进行核定,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附件2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04〕69号)有关规定,确定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于未列入省政府分类处置明细汇总表的新建焦化企业,要重新认定,准确确定排污费征收标准。认定工作必须做到严格、公正和透明。
二、各市环保局必须于2007年1月10日前完成焦化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认定工作,填写附表1和2,经有关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并上报省监察总队。
三、省环保局将适时对各市排污费征收标准认定情况进行稽查。
联 系 人:杨元平 陈 昊
联系电话:0351-6371082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1
山西省焦化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汇总表
市环保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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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名 称 │ 炉 型 │ 炭化室结构 │ 排污费征收 │
│ │ │ (高×宽×长) │ 标准(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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