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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

  第十条 申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销活动,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活动的组织机构及活动方案;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比赛、展销的美术品种类、数量、档次

  (六)比赛的评比标准。

  第十一条 属文物范围的美术品的收售、拍卖、展销和进出口等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文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办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须由省文化厅审核,并报文化部批准立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画廊、画店、美术品公司半年内未能营业,美术品拍卖公司一年内未能营业,均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发证部门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拍卖美术品和名家书画经营,须经省书画艺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加盖印章。

  省级书画艺术鉴定委员会由省文化厅组织建立。地、市级书画艺术鉴定小组,由省鉴定委员会委托地、市文化局负责组建。组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不得无照经营或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方便;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经营的美术品来自合法的渠道;

  (四)经营的美术品须明码标价;

  (五)经营名家书法、绘画等美术作品,须标明原作、复制品、临摹品。原作须标有国家或省级书画鉴定委员会的印章,地、市一级名家书法、绘画等美术作品,在当地销售,原作须标有地、市级书画鉴定小组的印章。

  (六)依照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买卖书法、绘画等美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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