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办法规定的和部分指定的单位由省文化厅审批管理外,其他委托所在地县(区)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各地(市)、县(区)内所属单位以及个体开办美术品(专营或兼营)活动,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有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廊、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五)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其中,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画廊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设备。有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营业面积画廊和美术品公司不少于40平方米。
(七)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八)经营管理规章。
第七条 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须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省文化厅审批,报文化部备案。
申办美术品拍卖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外,还应提供:
(一)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的有关资料;
(二)本部门聘请鉴定专家的材料;
(三)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500万元资产的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第八条 经批准的美术品拍卖单位申办美术品拍卖活动,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活动方案,
(三)拍卖美术品的图像、作者、品名、数量、规格、年代、底价,
(四)鉴定专家名单及作品鉴定有关资料。
第九条 举办全省性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销和拍卖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报文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