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文发[1995]10号)
各地市文化局:
为加强对我省美术品市场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并下发《陕西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美术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8号令和《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均适应本办法。
美术品是指:书法、碑帖、篆刻、绘画(中国画、油画、版面、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壁画、漆画、漫画、仿古画等),雕塑、现代民间绘画(农民画)、民间美术品、艺术摄影作品等。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收售、拍卖、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销、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 美术品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四条 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五条 美术品市场经营活动实行“归口分类、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中央及外省、市驻陕单位、省属单位以及在对外经济贸易厅立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开办的美术品专营或兼营活动,须经其行政主管上级同意,报省文化厅审批,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