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保证并适当增加文化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七五”期间,我省文化基建投资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由于欠账多、投资少,造成文化活动场所缺乏,设备陈旧落后,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必须保证全省文化事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相对稳定,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要以原有投资水平为基数,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政府以及文化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确保今后几年内文化事业基本建设投资能有一个较大的增长,使之与物质文明建设方面的投入增长相适应。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安排一批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力争“八五”期间完成陕西省图书馆的改建、扩建工程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维修改造任务。“九五”期末,每个市(县)至少有座影剧院(或剧场)、一座电影院,每个乡镇要有文化站,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场所和设备。
三、采取倾斜政策,扶持老区、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我省老区、山区、贫困地区自身发展能力薄弱,文化事业发展明显落后于其它地区。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极度贫乏,已成为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改变这些地区的落后面貌,缩短与其它地区文化发展的差距,除了各级财政和文化部门的努力外,有关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一些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努力帮助老区、山区、贫困地区加快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步伐。
四、各级政府要把文化设施建设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文化设施作为城镇基础服务设施,必须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大中城市在建设住宅小区时,应相应配套建设文化馆(站)、图书馆(室)等非营业性文化设施,其项目图纸,由文化主管部门审定。所需资金,除由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中统筹安排外,还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同时积极引进外资,建设有关文化设施。确需建设的基础文化设施,有关部门不能作为“楼堂馆所”加以限制,应按社会公益事业给予支持,免征耕地占用税,减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对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适用零税率。对其他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在征收税费上也要尽可能给予优惠。
五、要重视现有文化设施的维修保护工作。我省各地都有一些建于五六十年代的剧场、影剧院、电影院、图书馆、文化馆和艺术馆,由于年久失修,严重破旧,大部分已成为危漏建筑,直接威胁着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抓紧维修改造,充实设备,改善条件。文化设施维修改造资金要坚持多渠道筹措,以地市县投资为主的原则,各地、市、县都应在当年预算中单列维修改造专款;在确保文化部门原有维修专款基数的前提下,省财政也要逐年增加对维修改造的投入。各级文化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集资,包括从“以文补文”收入中划出足够比例用于维修改造项目的建设。所有维修改造资金都必须切实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效益。城市电影院、影剧院的维修改造,可视当地投资落实情况,从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酌情安排一部分借款或资助予以支持。对由国家投资建设的文化基础设施,要改革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可逐步由官办转为民办,并鼓励其开展多种经营,走自收自养的路子,逐步减少或取消国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