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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备选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三、验收的组织
  1、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的点位增设与调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
  2、晋中、晋城、朔州、忻州、吕梁、运城点位增设与调整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局,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各县(市、区)点位增设与调整,由所在市环境监测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环保局,并报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附录二
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1、对监测子站巡检要做到:
  对监测子站应定期进行巡检,每次对监测子站巡检时应做到:
  (1)检查子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状态参数是否正常。
  (4)对子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剪除。
  (5)在经常出现强风暴雨的地区,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6)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子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使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7)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若发现过滤膜明显污染应及时更换。
  (8)记录巡检情况。
  2、对中心站检查要做到:
  (1)检查中心计算机室与各子站的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
  (2)每日应对各子站至少调取一次数据,若发现某子站数据不能调取,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4)中心站每次调取数据时,应对各子站计算机的时钟和日历设置进行检查,若发现时钟和日历错误应及时调整。
  (5)如系统具有远程诊断功能时,应远程检查各子站仪器的运行状况是否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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