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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数据收集、分析、传输及日报发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别发布。公开发布的数据应按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发布山西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的通知》(晋环监字[2003]012号)要求进行处理。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一收集、管理全省各市、县监测数据;各市监测站负责收集、处理本市及辖区各县监测数据;各县负责收集、处理本县监测数据。
  2、数据传输格式、时间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规定执行。各县要按规定将当日数据传输到所在市环境监测站,各市环境监测站接收数据后,要汇总、统计,按要求传输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在山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11个地级市、11个县级市和30个重点县的空气质量日报;负责以月报(季报、年报)形式和在有关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上发布11个省辖市和102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
  各市环保局及监测部门负责在当地媒体发布本市及辖区各县空气质量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及监测部门负责在当地发布本县(市、区)空气质量日报。
  4、各市、县环保和监测部门不得擅自停测、停报数据。凡缺报数据的要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并由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上一级环保及监测部门。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环保与监测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正常运行,确保空气质量日报准确按时发布。
  第十二条 所有经过批准设置的全部监测点位,必须保证有效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一个或多个点位。
  第十三条 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中心站系统仪器、设备及电路、管路、气路、时钟、温度、湿度等要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及时维护。(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章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评价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监测数据的报出或发布要按规定程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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