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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7]25号)


各市、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2007年元月8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本办法。
  附件: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城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发布全省空气质量日(月)报等有关空气质量的报告。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系统运行及维护,承担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传输,负责全市空气质量日报的发布。
  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承担县城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数据传输,并负责在当地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日报。

第二章 监测点位管理

  第五条 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增设、减少或移动)必须先审批,后建设。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须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环境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和《山西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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