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入的分配及管理。
(一)有偿服务的纯收入,都应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按规定提取50%的事业发展基金;20%集体福利基金;30%的职工奖励基金。
(二)经营性项目实行行业会计制度,对于当年的纯收入先应向主办单位上交30%,以弥补事业费的不足,剩余部分在交纳所得税后,按5:2:3的比例分配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上交主办单位,用以补充事业经费。
(三)所有收入中的减免税(基金)部分,应上交主办单位。
(四)主办单位集中的收入(包括集中的减免税部分)以及收入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也可用于各项收入活动的开展。
(五)要加强收入的核算,对进行有偿服务和开展经营性活动中占用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金,消耗行政事业单位的电、水、煤、及有关材料等都要坚持“有偿使用”,“经济核算”的原则、先从收入中提出,交主办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主办单位全部用于事业发展。
五、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经费来源: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应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集资办法解决开办费用。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可以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开支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同意,从核定的事业费中借用,定期归还,也可从集中的收入中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也应积极予以支持,借给一定的周转金或向银行申请贷款和利用其他集资形式。
六、关于有关政策和税收问题:
(一)文化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 动,是为了用取得的收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保障其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对补文活动中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应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和照顾,在项目起步或收人数额小不稳定的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暂不减少其正常经费,并对经营好、收入多的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
(二)各级税务部门对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经营活动给以适当照顾,对经营性活动的纯收入,上交主办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事业费的免征所得税。附属单位或网点留利部分应照章纳税,税纳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