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内容和范围。
(一)有偿服务活动,是文化事业单位直接依靠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开办的属于本身业务延伸或新的开发性普及知识,传授技艺,咨询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舞台灯光、音响、乐器的维修租赁和房屋场地租赁,打印、复印、影印、缩印科技成果转让、商标广告的设计制作、编印科技资料、文化艺术咨询、举办各种专业讲座、辅导班、培训班、舞会、音乐茶座、从事音带,像带制作、发行、放映、书画、工艺品展销、裱装、书刊代销、戏装设备加工和租赁、美容化妆、艺术摄影以及艺术装修等。
(二)经营性活动,是文化事业单位在保证主业的情况下,为了开辟财源而从事的各种营业性活动。具体项目如下:
1、根据市场需要和本单位的条件,开办的招待所、宾馆以及文化艺术范畴的工艺美术品和旅游品的制作与经销。
2、为安排富余人员开办的各种服务业、加工业、商贸业、制造业和建筑业等。
3、乡镇文化站利用当地物产资源,从事力所能及的农副产品的种植(养殖)或采集活动。
三、项目的管理:
(一)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项目,均应报请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舞会、音乐茶座和录像放映,在报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和公安部门安全检查后,还需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登记,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项目一般应作为文化事业单位附属单位或网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办前需报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三)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以文补文”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不得借机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淫秽物品和套购、倒卖国家紧缺物资。严禁走私贩私,买空卖空等非法活动。
(四)经营项目的法人代表或承包人必须从本单位在职职工中选派,一般不得从外部聘任,确需从外部聘任时,法人或承包人必须先调向主办单位交纳不低于全部财产二分之-的抵押金,并派人参与经营。
(五)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活动,其直接参与人员要与事业单位挂钩,不得混岗,也不能互兼领导职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经营单位支付,允许保留国家职工的身份和工奖等级,对于少数特殊工种或技艺较强的人员,事业单位调配不了的,可以自行招聘,实行合同制,按期办理去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