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陕文发[1991]14号)
各地(市)、县文化(教)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文化事业单位:
为了进-步支持和扶植我省各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活动,增强文化事业的自身发展能力、弥补事业费不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陕西省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陕西省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试行规定》。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六日
附:
陕西省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试行规定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文化事业单位,在坚持搞好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用取得的收入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实践证明这种“以文补文”活动,有利于文化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服务,有利于增强文化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能力,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是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支持扶植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活动,使之更加健康发展。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一、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指导思想:
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要不断发展对外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积极开展“以文补文”活动,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弥补经费不足,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