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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资助贫困乡镇建设宣传文化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音像放映室室内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电视机,录像放映机一套。

  (四)展览室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五)各类文化活动室室内使用婊话悴坏陀?0平方米。

  室外橱窗、影剧场、体育场可根据各宣传文化站现有占地面积自定。

  第六条 宣传文化站站舍和设施属国家公共设施,站舍只能用于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为宿舍、住宅或个人用房。

  第七条 基本建设进度要求:

  第一到第二个月:立项阶段

  县、镇组织力量,确定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报经省文明办会同财政、文化部门审定后,资金到位50%。

  第三个月至第九个月,施工阶段建筑方案实施,主体工程封顶后资金到位30%。

  第九个月至十二月,验收阶段

  建筑工程竣工,配套设施到位,经省文明办组织人员验收,资金全部到位。

  第八条 被资助的宣传文化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和管理办法,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级为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多作贡献,发挥宣传文化站的示范作用,省文明办拟设立“资助乡镇建设宣传文化站”特别奖。(具体方案另定)。

  第十条 乡镇宣传文化站建设要严把质量关,实行工程质量负责制。发现建设的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不符或无故拖延工期,影响文化站建设或发现资金挪用,贪污受贿的一律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的乡镇文化站建立科学管理档案一式二份,并报送省文明办存档。

  第十二条 各地、市、县文明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并抄送省文明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资助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的建设与管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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