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资助贫困乡镇建设宣传文化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文明办[1999]3号)
各地、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根据中央文明办[1998]5号文件《关于组织实施“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特制定《资助贫困乡镇建设宣传文化站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资助贫困乡镇建设宣传文化站的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资助贫困乡镇建设宣传文化站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央宣传部、文明办关于用5年时间资助我省建设90个乡镇宣传文化站的精神,为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使其更好地为贫困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资助乡(镇)宣传文化站的建设资金(基建和基础设施),采取中央和省、地、县分级解决的办法。每建设一个乡镇宣传文化站,中央资助12.5万元,省、地、县配套资金12.5万元(其中省财政解决5万元,地、县财政各解决3.75万元)。
第三条 省、地、县(被资助地区)成立“资助贫困乡镇宣传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由各级主管领导提任组长,宣传、财政、文化部门为成员,各级文明办为其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督促检查,保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被资助乡镇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兼任文化站主要领导,并确定一名熟悉业务,有事业心、有责任感的文化站长,承担具体负责建设施工任务。
第五条 中、省资助资金百分之八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主体结构美观大方,建筑样式应属当地一流水平,室内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
其业务用房面积标准要求如下:
(一)图书室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藏书2000册以上。
(二)多功能教室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电视机、投影机一套。桌、椅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