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乡镇集贸会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陕文演发[1999]1号)
各市(地)文化局: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市(地)、县、乡(镇)各种名目的经济集贸会、洽谈会活动日益增多,演出市场随之异常活跃。但是,集贸会演出普遍存在着审批不严,内容陈旧,现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有的地方以“集贸会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开发区”、“经济特别区”、乡(镇)人民政府为名,违反国务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视文化行政部门是当地文化(演出)市场的主管机关,自行审批接纳各类演出,造成农村演出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局面。尤其是乡镇集贸会上的“艳舞”色情表演严重,斗殴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当地的一种精神污染,并被新闻媒体频频曝光。当地群众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净化集贸会演出活动。
为此,根据国务院229号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号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 条例》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审批程序。各市(地)、县、乡(镇)的各类集贸会演出活动,必须于演出10日前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可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但不能自行审批。凡未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按非法演出查处。
2、对外省社会表演团体严加管理。入省参加演出的外省社会表演团体,必须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省文化厅的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得接待演出。文化行政部门对非法演出者和接纳演出者要依法查处。
3、严禁“艳舞”、色情表演。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演出节目的内容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条例》禁演内容及“艳舞”、色情表演。除经批准的时装、健美表演外,其他演出一律不得着比基尼装进行表演。主办或承办方要对演出单位在集贸会期间的演出活动,认真负起监督责任。主办或承办者及演出单位,在演出期间,要遵纪守法,服从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