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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要把辅导工作与园办活动结合起来,把配合中心工作、重大节日活动与经常性的活动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章 机构

  第十三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纳入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县文化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文化馆(站)进行业务辅导。

  农村儿童文化园的设置和撤销,由建设标准等级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设主任一名,负责领导文化园工作。文化园主任应选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热爱儿童工作,作风正派,有一定管理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担任,其任免应征得上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应根据工作任务和服务人口、面积,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2-3名。为保证儿童文化园自身正常运转的需要,可配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以筹集活动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的建设及日常活动经费采取当地政府拨款、集体出资、社会筹集、自身创收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要健全财产、财物管理和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儿童文化可以由国家办、集体办,也可以个人办。要充分发挥社会兴办农村少年儿童文艺事业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业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儿童文化园的管理,为工作人员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的设施是为了开展少年儿童美育教育、文化活动,有关部门应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在经费、建设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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