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面向农村,充分发挥对附近自然村的辐射作用,吸引广大少年儿童参加,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各种类型活动骨干。
第四章 建设等级标准
第八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等级量化标准是:
1、省级农村儿童文化园
(1)室内活动设施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设置舞蹈练功房、声乐练唱室、器乐演奏室、绘画室、书法练习室、电脑培训室、书报阅览室、小发明制作间、展厅及多功能演出厅。
(2)少儿读物藏书8000册以上。
(3)文艺团队4个。
(4)电脑2-4台。
(5)植物园面积300平方米。
(6)饲养角1处。
(7)每年创作3-5个少儿文艺作品。
2、市(地)级农村儿童文化园
(1)室内活动设施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设置舞蹈练功房、声乐练唱室、器乐演奏室、绘画室、书法练习小发明制作间、多功能演展厅。
(2)少儿读物藏书5000册。
(3)文艺团队2-3个。
(4)植物园面积300平方米。
(5)饲养角1处。
(6)每年创作2-4个少儿文艺作品。
3、县(区)级农村儿童文化园
(1)室内设施面积150平方米。设置舞蹈练功房、声乐室、器乐室、绘画室、书法练习室、小发明制作间、书报阅览室、多功能演展厅。
(2)少儿读物藏书3000册。
(3)文艺团队1个。
(4)植物园面积300平方米。
(5)饲养角1处。
(6)每年创作1-2个少儿文艺作品。
农村儿童文化园的等级由相应级别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核认定,并颁发标牌、证书。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九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工会、教育、妇联、共青团、科技、卫生、体育、广播等部门和组织密切配合,并依靠文化活动积极分子、文艺工作者、科学技术人员、教师、民间艺人等,共同做好农村儿童文化工作。
第十条 深入少年儿童当中,了解他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喜爱,特别是与少年儿童有直接关系的当地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和风俗习惯。随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