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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文发[1998]12号)


各地、市、县文化局、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

  现将《陕西省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陕西省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文化部、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制定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文化艺术发展纲要》(即“蒲公英计划”),加强我省农村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工作,改善农村儿童文化生活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是当地政府为了向广大农村儿童普及文化知识,培训文艺技能,组织、辅导少年儿童开展文化活动而设立的综合性儿童文化机构,是当地少年儿童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方针

  第二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要坚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的方针,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三条 农村儿童文化园要根据儿童年龄结构特点和当地知识文化特色,在组织、辅导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活动中,要贯彻业余、自愿、安全的原则,提倡小型多样的活动。

第三章 任务

  第四条 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向广大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普及农业科技、文化卫生知识。

  第五条 组织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业余文艺创作和业余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搜集、整理当地民族、民间的少年儿童文学、艺术成果。

  第六条 组织少年儿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普及文艺知识,普及农业科技及种植、养殖知识;开展符合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文艺娱乐活动,如举办报告会、讲座、橱窗、画廊、黑板报、墙报、游艺活动、放映电视、电影、少儿图书借阅、报刊阅览、组织课余文艺团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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