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评比表彰支出。
(二)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或委托宣传文化单位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贴。
(五)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六)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经费。
(七)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二)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三)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个案处理。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预算按上年缴入省金库的实际入库数(扣除返还各地(市)征收机关5%劳务费)确定。其中,省级留70%,省财政返还地(市)30%,地(市)财政在返还的30%中再返还县一半,作为各地(市)、县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由各地(市)、县财政、文明委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算的确定和执行。
(一)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年初预算数根据上年实际缴入省金库的实际入库数,扣除返还各地(市)征收机关5%劳务费和省财政返还各地(市)30%的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后确定。
(二)财政厅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收缴入库情况,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将经费拨给宣传部。由宣传部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
(三)省委宣传部年终将省级文化事业费支出编报决算,报省财政厅核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全年支出数额不超过年初预算数。年终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部门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地(市)可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