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文[1998]112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周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7]24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若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附件:
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财文字(1997)24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支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事业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财政厅与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要遵循“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事业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