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湖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其他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有错必纠。
第五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