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调控目标。至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8.5万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万公顷以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6.02万公顷以内。
2、耕地保护目标。至2010年,耕地保有量为377.2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36万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万公顷以下,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3.05万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5万公顷,土地整理补充耕地0.62万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0.93万公顷,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且略有节余。
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十一五”期间,亿元生产总值占用土地总面积由“十五”期间正常年份的17.85公顷降低到13.66公顷,降低比率为23.50%,至2010年,全省平均土地产出效益达491.91万元/平方公里。
4、土地市场建设目标。至2010年,全省土地有偿使用率达到100%,土地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提高到60%;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5、土地生态保护目标。“十一五”期间,积极推进江湖综合治理,大力整治水土流失,有效控制水土流失面积,开展土地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土地综合整治19.29万公顷,强调土地规划中生态环境的高标准设计和建设,从环境功能区域协调性原则出发,对土地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约束。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确保“十一五”期间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保障经济社会建设的土地需求
重点保障省内国家级、省级及各市(县)的重大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加强区域用地调控,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区的土地需求;加强土地市场整顿,对迫切需要发展且符合规划的园区用地予以倾斜。
(三)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积极探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新模式;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用地定额标准;建立土地节约集约示范区,引导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用地定额标准进行土地审批。
(四)加快土地开发整理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复垦挂钩政策,对田、林、路、水、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完善土地要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