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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申办演出经济机构:设立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可直接与港、澳、台及外国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签订引进或派出演出合同并经营其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审批;设立二类演出经纪机构 (可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引进的演出活动)和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限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据文化部14号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七条。以下简称文化部《细则》)

  (3)申领《个人演出证》:在职演员到所在单位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申领(据文化部《细则》第二十一条);个体演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领(据文化部《细则》第二十条;业余演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到单位所在县(区)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据文化部《细则》第二十二条)。

  (4)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报向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部门审批。”(国务院《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本省《条例》第十五条)省外演出经纪机构组台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由省文化厅办理审批手续。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毗连县《市》的文艺表演团体往来演出的,由相关县(市)文化局办理手续,同时报省文化厅备案。(据省《条例》第十五条,文化部《细则》第三十八条)经营业绩良好的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在本场所内经营组台演出的经纪资格,或在本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均由省文化厅审批。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场内举办组台演出,由发证 (即组台演出经纪资格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据文化部《细则》第十五条、四十九条)

  (5)举办国际、全国性文艺演出或参加涉外演出活动,邀请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进行(或临时合作)营业性演出,邀请持外国护照旅居中国的演艺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两省以上参与举办区域性文艺演出,由省文化厅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举办跨市(地区)的文艺演出,邀请持有中国护照旅居外国的演艺人员来陕演出,由省文化厅审批。(据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文化部《细则》第四十二条,文化部文市发(1998)18号第五条和省《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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