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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美术市场

  根据“归口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文化部8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具体审批管理权限为:

  (1)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由省文化厅审批管理,其中部分单位委托市(地)、县(区)级文化局审批管理。其他单位由市(地)县 (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2)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须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省文化厅审批,报文化部备案。(据文化部8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陕西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

  (3)举办全省性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报文化部备案。(文化部8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陕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4)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由各地(市)报省文化厅初审,报文化部审批。(据文化部8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营业性演出市场

  (1)申办营业性表演团体和营业性演出场所:由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分别到核拨经费的省、市(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非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分别到与注册的工商部门同级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据国务院第229号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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