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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文发[1998]10号)


各市、地文化局、西安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为落实《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我厅起草了《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在征求部分市(地)、县的意见后,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避免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中的“重复执法”或管理工作的“空白点”,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分清职责、理顺体制,协调有序的基础上,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现依据国务院、文化部有关法规和《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确定的管理原则,将省、市(地)、县三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划分明确如下:

  省、市(地)、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总原则是:除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办文化经营活动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外,其他单位由市(地)及县(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抓好重点和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将部分审批权限内的单位委托市(地)及县(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具体划分意见如下:

  一、文化娱乐市场、艺术培训市场

  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办文化娱乐场所或举办经营性娱乐活动、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管理,其中部分单位委托市(地)、县(区)级文化局审批管理。其他单位由市(地)县(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据《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下简称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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