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附表2中“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一栏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三者选一,不得同时申请。基本信息表、数据盘、汇总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同级环保部门对缴纳排污费情况要写明应缴数和实缴数。
九、项目评审、实施及管理
(一)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对于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逐一列明形式审查意见。
2、技术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技术评审论证,按照项目类型进行分类并根据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预算的下达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排污费收缴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收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以及购买交通工具等消费性支出和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
各市、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中央级、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级次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等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根据有关规定,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财政部门依据职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并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