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环境应急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的,应介绍本城市产业基本情况、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类别、数量、分布和主要污染物;现有应急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装备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申请理由、资金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3、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相应环保监测站、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我省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省、市加强环境监测、监察等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要符合《山西省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批复复印件。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
(5)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需附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需附银行贷款意向证明;企业自筹的,需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相关资金证明,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任何无公章的资信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2、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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