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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2007-2010年山西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五、项目要求
  (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50%的资金,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4、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6、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是引导性资金;申请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0%;
  7、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拨款补助;
  8、项目已列入省、市相关环保规划。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为流动资金或其他与治污无关的项目;
  4、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外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和以前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
  5、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6、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
  7、省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六、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3)、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1、《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需要同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申请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应介绍当地基本概况、环保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和监察基本能力现状、与国家和省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和单价)。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有相应省级建设标准的,也可将省级建设标准作为附件参考。对于项目单位曾经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需做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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