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城市、县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1)城市供热、供气项目。支持拆除燃煤土小供热锅炉改集中供热和燃煤炉灶改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等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城市热源厂、气源厂经合法审批、并已建成;
②城市气源如为焦炉煤气,则应是省政府分类处置中合法保留的焦炉;
③热源、气源厂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④热源、气源厂配套的主干管网应已建成。
不支持热源厂、气源厂的建设以及用于城市主干管网的建设。
(2)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支持以污水回用为目的的污水深度处理、污水资源化项目;支持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优先支持“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已建成、投入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②有稳定的可供深度处理的二级出水;
③有稳定的回用污水用户。
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的城市管网建设。
(3)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如垃圾发电等。
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燃气、集中供热和污水处理、垃圾清理填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6、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
支持城市区域内对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的搬迁,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污染。不支持生产设施的建设,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
(2)在市、县政府的推动下,已正式实施。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重点城市及流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菜篮子”基地、有机食品基地等)、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及生态示范区(市、县、村)的创建项目等。
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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