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危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
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
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
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加工及饮料制造业、医药、造纸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保护区的违法项目、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项目和水源区的种植防护林带、修堤、引水等项目。
(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1、燃煤电厂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除尘设施的改造,生产废水处理及零排放等项目。
优先支持列入《山西省“十一五”环保规划》、当地年度总量控制削减计划且削减量大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
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硫、脱硝、大气、水治理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脱硫、脱硝项目。
2、焦化行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焦炉除尘设施、焦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焦炉剩余煤气的综合利用项目。优先支持城市气源厂焦炉的污染治理。支持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分类处置决定》中予以保留的大型焦化企业;
②焦炉已建成投入运行2年以上;
③焦炉剩余煤气的综合利用项目已经省发改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
不支持未经审批,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焦炉治理项目和焦炉洗脱苯、脱萘等化产品回收设施的建设等。
3、冶金、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钢铁企业烧结机、炼铁炉烟气治理和无组织尘源控制,铁合金和电石企业矿热炉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冶金、建材、耐火等企业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的燃煤改燃气等改变燃料结构和燃煤方式的改造项目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不支持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小炼铁、小电石、小铁合金、小耐火、小冶炼等的污染治理项目。
4、化工行业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化工企业的废水零排放项目。优先支持大型尿素、乙炔化工、焦油深加工等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和对区域、流域环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减少有毒、有害等危险污染物排放为目的的治理项目。
5、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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