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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2007-2010年山西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紧紧围绕山西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蓝天碧水”工程的实施,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主要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环发[2002]118号)和《山西省环境监测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晋政办函[2002]511号)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含自动站),不包括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2、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的补助,使其基本达到《全国环境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1999]141号)执法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一般监测设备、执法用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对省级、11个市按照国家颁布的辐射环境监督站、环境监测站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相关环保部门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督监测能力。
  4、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重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这类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县级以上环保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或监察机构。
  5、环境信息、统计、宣教能力建设项目
  依据《山西省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晋环发[2006]81号)建设环境信息传输网络、环保综合信息平台等;按照环保机构正常开展环境统计工作配置基本数据汇总审核、排污口定位等仪器、装备。依据国家《全国环境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37号)配置必要的设备达到国家要求。
  省级资金主要支持省级能力建设,对市、县能力建设视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同时,优先支持中央对我省环保系统能力建设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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