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统计咨询、统计监督功能,研究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节能减排指标考核体系,定期交流通报各市州、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引导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积极支持统计部门改善办公条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逐年增加,统计工作预算经费应适当增加。
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重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规范统计工作,及时、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努力提高统计水平。
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完善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和小型企业统计代理,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
各级统计部门要抓好统计队伍建设,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完善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培养一大批爱岗敬业、综合素质高的统计专业人才。
国家统计局驻湘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驻湘各级调查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各级调查队要按照《业务工作规范化标准》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五、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
统计法》,不得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
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纪追究统计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优化统计工作环境。省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数据公布管理,防止重复调查和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应事先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调查,应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各主管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未公开报道地区生产总值、节能减排等重要统计数据前,应当报请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