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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印制、买卖音像制品准映证和装帧纸、片芯纸。

  第三十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视听的音像制品。

  第三十一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必须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进货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必须从所在地音像制品总批发或批发单位进货经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场所内经营。

  第三十二条 用于营业性录像放映的节目实行专供制度。凡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的单位,其放映的节目必须从当地录像放映节目专供站进货,除专供节目以外不得放映其他任何节目。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地)建立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站,必须为国有单位,负责本地区营业性录像放映节目的供应,其节目由省级录像放映节目专供站统一供应。

  第三十四条 歌舞厅、卡拉OK厅等各类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播映的音像制品,须经市(地)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加贴陕西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播映许可证。未取得播映许可证的节目一律不得播映。严禁播映内容反动、淫秽、宣扬封建迷信和渲染暴力等音像制品。

  第三十五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管理实行年检审核制度。每年12月为年检时间;每二年履行一次审核换证手续。年检及审核工作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需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应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需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经营业务,应自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展销会,由陕西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大、中、小学院校门前200米以内不得从事录像放映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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