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具有必要的视听设备;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报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单位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地址和经济性质;
(--)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资料;
(五)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六)经营管理规章。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或《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批准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 放映
第二十条 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放映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有完备的放映设备;
(三)启动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农村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其条件可由当地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我省实际,除部分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其音像制品放映经营活动由陕西省文化厅审批外,其他录像放映经营活动,由陕西省文化厅授权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市(地)将审批材料报陕西省文化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向所在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