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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三)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六)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负责所辖区域音像制品的发行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音像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它设备;

  (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所在市(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陕西省文化厅审批。

  申请单位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三)所在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四)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七)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八)经营管理规章。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经陕西省文化厅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销售业务。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节 零售、出租

  第十六条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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