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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其管理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三)审批、办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五)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第六条 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实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 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不得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一节 总批发、批发

  第八条 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由国有单位承担,负责省内外音像制品的发行业务。

  第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二)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它设备;

  (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

  第十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由陕西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取得《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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