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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文电[1998]18号)


各市、地文化局、西安市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我厅已多次征求各地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订。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25号),本《细则》已列入省政府98年立法调研项目,现将《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试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以促进本《细则》的不断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活动。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必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陕西省文化厅负责全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对全省音像市场的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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